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8-05-17 11:52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所以做报废的话就可以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所以如果是存货、固定资产盘亏数额较大的话,需要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报,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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