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汽车轮胎,销售汽车轮胎500个,不含税售价200元/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税额13000元,运费1090元。关于运费的处理有两个方案: 方案1:甲厂委托运输公司运送汽车轮胎,支付运费1090元,取得运输公司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1000元,增值税90元)并送达购买方手中 。 方案2:甲厂委托运输公司运送汽车轮胎,支付运费1090元,取得运输公司向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1000元,增值税90元)。同时甲厂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090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要求:请比较两个方案的增值税情况,并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聪明的面包
于2024-10-05 16:47 发布 22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10-05 16:49
方案 1 的增值税情况:
销售汽车轮胎的销项税额为 13000 元。
取得运输公司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与甲厂的增值税计算无关。
甲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13000 元。
方案 2 的增值税情况:
销售汽车轮胎的销项税额为 13000 元。
收取运费并开具普通发票,此运费视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运费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为 1090÷(1 + 13%) = 1000 元,对应的销项税额为 1000×13% = 130 元。
甲厂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向甲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进项税额 90 元可以抵扣。
甲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13000 + 130 - 90 = 13040 元。
纳税筹划分析:
从增值税负担角度来看,方案 1 的增值税负担较轻。
如果甲厂选择方案 1,由运输公司直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避免了将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降低了增值税应纳税额。
但在实际决策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与运输公司的合作方式、客户对运费发票的要求等。如果客户更倾向于收到由运输公司直接开具的发票,方案 1 可能更有利于维护客户关系和业务拓展。
另外,如果甲厂在运费定价上有一定的自**,可以通过合理调整运费价格和与运输公司的合作方式,进一步优化增值税负担和整体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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