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A为上海企业,B为香港企业100%控股A,AB为关联公司 1)请问客户C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业务是C付款给A,且A给C开票,B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是否合法?需不需要确保三 流合一,A与B签订一个协议?(合同流、资金流ok、开票流ok) 2)B公司需要A公司回款,除了股东分红以外,是否可以按照(1)委托形式收款并开票给A? 3)A企业的大部分支出都是在香港,那香港企业没办开具发票只能开形式发票,是否可以用来作为企业成本支出合理抵扣企 税? 4)员工在香港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到的香港发票是否可以做账报销合理抵扣企税?
秀丽的小松鼠
于2024-10-22 11:10 发布 100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10-22 11:13
问题 1:软件开发企业的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主要政策:
增值税优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间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问题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如果开发的直接材料 10 万,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是 50 万,假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仅为举例方便理解,实际比例可能不同),并非如你所说的(50 - 10×2)×25% 这样计算。
应先确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假设除了直接材料 10 万,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比如人员工资等共计 20 万,那么总的研发费用为 30 万,如果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可加计扣除 30 万,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 50 万 - 30 万 = 20 万,再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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