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10-23 10: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的相关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的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该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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