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04-18 12:57

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指出: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如何准确计算月度或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国税函[2008]635号和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按实际利润预缴的: 
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的所得税额). 
    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的: 
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1/4)×25%.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04-21 14:02

你好!如果没有其他问题请评价!谢谢!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