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跟一家供应商签了合同,用的总公司抬头 ,但是没付款也没发货。之后这家供应商会用分公司的名义收款开票,如果总公司出具相应委托分公司收款开票证明,然后盖章可不可以?开票付款会用新的抬头。
溫柔以待
于2024-10-31 15:45 发布 147次浏览
- 送心意
堂堂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10-31 15:47
如果总公司出具委托分公司进行收款和开票的证明,并且加盖公司章,这种做法是可行的。这样可以确保合同执行的连贯性和法律效力,同时保证财务处理的正确性。只要确保所有文件都符合规定,并且双方都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就可以进行此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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