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货物它所对应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对于生产型的出口企业,它的出口都是免税,那按照前面的说法它的进项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话,那怎么还存在抵顶内销销项税的说法?这两者是不是矛盾?
邓慧堂
于2018-05-25 16:17 发布 5907次浏览
-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5-26 11:54
你的理解有一个误区。
第一,为了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国家一般会让出口产品以零税率(即不含税的价格)销售到外国去。也就是说,你出口环节不征税,免税;而且你出口环节之前产品所承担的税,国家也要退给你。这样才叫完全不含税。即你出口,国家要面免税,还要把之前环节的税退给你。跟你理解的免税要做进项转出不是同一个事儿。
第二,你还有内销,内销是要交税的。国家要给你退税,你内销又要交税,为了简便,就用国家要退给你的钱先抵顶你内销应缴纳的税,这就是所谓的抵税(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第三,抵顶结束以后,算总账,如果你应该还要给国家补交的,你要给国家交税;国家要给你退的,他的给你退钱。
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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