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12-04 07:00

同学你好
关于发票开具的合理性问题
1. 从合同约定角度
如果最初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由出租方提供配驾驶员的车辆租赁服务,并且约定费用支付后出租方开具租赁费发票,那么从契约精神来讲,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当遵照履行。不过,虽然合同如此约定,但从业务实质来看,如果驾驶员主要是听从你方安排、为你方实际工作提供劳务,开具租赁费发票可能并不完全契合业务实质,开具劳务费发票会更准确反映经济业务内容。
2. 从税务合规角度
开具租赁费发票意味着将驾驶员相关费用一并打包进租赁服务当中,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可能会关注该业务实质是否符合租赁服务的范畴。租赁服务通常是提供有形动产(车辆)的使用权,而驾驶员劳务实际上更偏向于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若将其混同开具租赁费发票,有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比如不符合发票开具对应的业务实质,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出现问题,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费用支付及后续结算问题
 
1. 驾驶员工资未支付
由于出租方给驾驶员工资定得过高,你方一直未支付,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事项。双方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要么协商调整工资标准,要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应该按照原约定工资支付,长期不支付可能会引发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责任等问题。
2. 运费结算及分配
国企将运费结算给出租方,是基于运单上车辆所属单位的认定,这符合常规操作流程。但出租方收到运费后,应该按照与你方的约定及时将属于你方的部分转付过来,如果出租方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你方同样可以依据相关合作协议向其主张权益,要求其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运费。
目前的情况存在合同约定与业务实质不符以及后续费用支付、结算等多方面的争议。建议你方与出租方再次友好协商,从业务实质、税务合规以及公平合理等角度出发,对发票开具类型、驾驶员工资标准以及运费分配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和约定,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以避免后续产生更大的纠纷和潜在的财税风险。

顺心的小海豚 追问

2024-12-04 07:01

但是他要用我们的运费抵扣我们欠他们的驾驶员工资,我们的运费收入是4.3万,欠他们驾驶员工资5万,我们目前这个业务因为国企不愿意跟我们公司签合同,也不出出租方代收代付结算协议,所以出租方就给我们出个运输合同,因为他公司也有贸易这块,同时让我和他们签订抵债协议,差额7000元,他们给我们开租赁费发票,因为合同里这样约定的要开租赁费发票,这样差额开票可以吗

朴老师 解答

2024-12-04 07:17

关于以运费抵扣驾驶员工资及抵债协议
1. 合法性角度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签订抵债协议以运费抵扣所欠驾驶员工资是可以的,这属于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相当于达成了一个新的债务清偿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该抵债协议通常是合法有效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行为应当基于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情况核算。
2. 合理性角度
从业务实质来讲,虽然操作上看似解决了双方之间的欠款和款项收付问题,但由于涉及不同业务类型(租赁业务、运输业务)的交叉冲抵,可能会让财务核算和后续税务处理变得复杂。而且国企那边不愿意出具代收代付结算协议等情况,也反映出整个业务链条在合规性和清晰性方面存在一定隐患。
 
关于差额开票问题
1. 税务规定角度
正常情况下,差额开票是有严格适用范围的,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差额征税业务,比如旅游服务(可以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等规定的情形。
在你描述的这个业务场景中,将运输业务收入和租赁业务中涉及的驾驶员工资欠款进行冲抵后差额开票,并不属于常见的差额征税及差额开票的法定情形范畴,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很可能不认可这种操作方式,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2. 发票开具与业务匹配角度
发票开具应当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运输业务对应的应该开具运输服务发票,租赁业务(如果符合租赁实质)开具租赁服务发票。将两者混同后进行差额开票,难以准确反映各项业务的真实收入、成本情况,不符合发票管理以及税务上关于业务实质与发票开具对应的要求,可能导致企业在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出现问题,后续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罚款等后果。
 
总体而言,这样的差额开票操作不符合常规的税务规定和业务实质要求,是存在较大风险的。建议你们重新梳理业务关系,与相关方进一步协商,规范合同签订以及款项收付、发票开具等事宜,如有必要,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业务处理方式,避免后续因不合规操作带来不必要的财税麻烦。

顺心的小海豚 追问

2024-12-04 09:49

老师,我们如果不走抵债协议了,按照出租方和我的运输合同,出租方给我付款,我给出租方开运费发票,按照驾驶员租赁合同,我给出租方付款,出租方给我开发票,是不是就好很多,避免了很多风险呢

朴老师 解答

2024-12-04 09:52

同学你好
是的
可以你这样操作

顺心的小海豚 追问

2024-12-04 09:53

老师,我能不能理解是抵债协议把风险升级了

朴老师 解答

2024-12-04 09:54

同学你好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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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关于发票开具的合理性问题 1. 从合同约定角度 如果最初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由出租方提供配驾驶员的车辆租赁服务,并且约定费用支付后出租方开具租赁费发票,那么从契约精神来讲,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当遵照履行。不过,虽然合同如此约定,但从业务实质来看,如果驾驶员主要是听从你方安排、为你方实际工作提供劳务,开具租赁费发票可能并不完全契合业务实质,开具劳务费发票会更准确反映经济业务内容。 2. 从税务合规角度 开具租赁费发票意味着将驾驶员相关费用一并打包进租赁服务当中,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可能会关注该业务实质是否符合租赁服务的范畴。租赁服务通常是提供有形动产(车辆)的使用权,而驾驶员劳务实际上更偏向于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若将其混同开具租赁费发票,有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比如不符合发票开具对应的业务实质,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出现问题,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费用支付及后续结算问题 1. 驾驶员工资未支付 由于出租方给驾驶员工资定得过高,你方一直未支付,这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事项。双方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要么协商调整工资标准,要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应该按照原约定工资支付,长期不支付可能会引发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责任等问题。 2. 运费结算及分配 国企将运费结算给出租方,是基于运单上车辆所属单位的认定,这符合常规操作流程。但出租方收到运费后,应该按照与你方的约定及时将属于你方的部分转付过来,如果出租方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你方同样可以依据相关合作协议向其主张权益,要求其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运费。 目前的情况存在合同约定与业务实质不符以及后续费用支付、结算等多方面的争议。建议你方与出租方再次友好协商,从业务实质、税务合规以及公平合理等角度出发,对发票开具类型、驾驶员工资标准以及运费分配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和约定,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以避免后续产生更大的纠纷和潜在的财税风险。
2024-12-04 07:00:23
同学,你好 嗯,具体什么问题呢?
2024-12-03 10:22:16
你好!*经营租赁*车辆租赁费*经营租赁*挖机租赁费 财产租赁合同里, *经营租赁*施救费,*经营租赁*劳务费填在购销合同里,
2018-06-06 11:23:47
你好 你们签定租赁合同的可以
2021-09-25 22:56:42
你好,人工是劳务费的哦
2020-08-03 18: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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