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直至2021年2月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额为( )。

2023-02-16 17:0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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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聘用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每月应发工资的200%作为晚交工资补偿金,即20000元。

2020年3月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直至2021年2月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额为( )。

A:18000元

B:20000元

C:22000元

D:44000元

答案为B:20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聘用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月支付当月应发工资的200%作为晚交工资补偿金。由此可以推算出,吴某应受到的补偿金额为每月应发工资的200%,也就是2000元×2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