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吴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直至2021年2月12日甲公司方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依法向吴某支付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额为( )。
A:18000元
B:20000元
C:22000元
D:44000元
答案为B:20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聘用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月支付当月应发工资的200%作为晚交工资补偿金。由此可以推算出,吴某应受到的补偿金额为每月应发工资的200%,也就是2000元×2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