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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保证程度 A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已申请破产,对于其是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没有具体说明,如果存在该情况,那么汪某的行为属于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因此A项错误。B项: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汪某的出资范围为150万,汪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的行为属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应当视为履行了100万的出资义务。所以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B项错误。C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D项:当事人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汪某不得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主张时效抗辩,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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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有效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
B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无效。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例外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8岁的小强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该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4.受胁迫而为
解释: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提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有效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
B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无效。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例外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8岁的小强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该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4.受胁迫而为
解释: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提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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