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3年6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300件商品,协议价为每件80元,该商品的成本为50元。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对消费者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则甲公司在2×23年6月1日应确认的收入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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