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选项C中“未逾5年”,不得担任)。(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D中“未逾3年”,不得担任)。(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选项A中“未逾3年”,不得担任)。(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中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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