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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B,属于价外收入,应计征消费税;选项C,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选项D,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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