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案件,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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