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3%=91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


贷:银行存款  10 910


所以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20 000+10 000=3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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