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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例中,甲、乙为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故甲、乙、丙对10万元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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