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 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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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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