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
首赞
(0/1000)
评论
成长:加油加油加油
2天前
评论
首赞
框框:打卡打卡打卡
2天前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