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会计人员违反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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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远:加油加油加油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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