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季度销售有1-60%=40%在本季度没有收回,全部计入下季度初的应收账款中。因此,上年第4季度销售额的40%为24万元,上年第4季度的销售额为24/40%=60(万元),其中的30%在第1季度收回(即第1季度收回60×30%=18万元),10%在第2季度收回;(2)上年第3季度的销售额在上年第3季度收回货款60%,在上年的第4季度收回30%,到预计年度第1季度期初时,还有10%未收回(数额为4万元),因此上年第3季度的销售额为4/10%=40万元;(3)上年第3季度销售的应收账款剩余的10%即4万元在预计年度第1季度可以全部收回;(4)第1季度收回的期初应收账款=18+4=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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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继续打卡,加油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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