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10日
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
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
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23日
BA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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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悟空: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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