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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