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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