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3)甲企业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20 × 13% = 15.6(万元)。【提示】此类知识点可在《考点汇编—应纳税额计算》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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