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人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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