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0×14%=14(万元),实际发生18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税前准予扣除14万元;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8%=8(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3)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合计=14+1.5=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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