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丙产品的可变现净值等于6-0.2=5.8万元,每件丙产品的成本为5.3+0.8=6.1万元,乙原材料专门生产的产品发生了减值,因此表明乙原材料应按其可变现净值计量,每件乙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等于6-0.8-0.2=5万元。乙原材料的成本为5.3万元,因此,乙原材料的应计提减值金额等(5.3-5)×10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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