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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客体,但需满足具体性、可评价性等条件,并排除人身专属与抽象道德义务。其客体地位的确认需结合规范目的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避免机械套用概念。这一结论对立法完善(如数字时代新型义务设计)与司法裁判(如知识产权许可纠纷)具有指导意义。不可作为客体的例外
● 人身专属义务:
● 某些义务因与人身不可分离,无法成为独立客体(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58条)。
● 抽象道德义务:
● 法律未强制规定的义务(如见义勇为)通常不构成客体,除非被特别法转化(如《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免责)。
● 人身专属义务:
● 某些义务因与人身不可分离,无法成为独立客体(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58条)。
● 抽象道德义务:
● 法律未强制规定的义务(如见义勇为)通常不构成客体,除非被特别法转化(如《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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