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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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