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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消费税=〔(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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