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善意且已付相当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丙公司)权利瑕疵的影响;
恶意取得票据是不享有票据权利,而非不承担票据责任;
受胁迫并非法定的对物抗辩事由,受胁迫转让票据的人,由于票据上仍有其真实签章,仍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其相关损失应当向胁迫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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