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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不构成一揽子交易),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不需追溯调整。购买日之前所持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性房地产转变引起)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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