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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同时,由于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90 000×10%=9 000(元)。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80 000+1 000+9 000+200=90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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