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直接捐赠的,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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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奈奈认真学习: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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