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会计法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出纳负责资金收付,若同时监管会计档案,可能通过篡改凭证或账簿掩盖舞弊行为,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因此,会计档案保管需由独立岗位或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确保监督制衡。‌2.法规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会计档案,且不得委托不相容岗位人员。这为出纳与档案保管的职责分离提供了法律基础。‌3.实践要求‌若确需外借档案,需严格按制度办理手续,且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凭证即使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进一步强化了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如需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可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或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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