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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 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2023年4月12日-2024年2月11日,共计10个月;
(2)由于甲公司每月已经向吴某正常支付了2 000元,因此,甲公司应向吴某补偿的金额=2 000×10个月=20 000(元)。
(2)由于甲公司每月已经向吴某正常支付了2 000元,因此,甲公司应向吴某补偿的金额=2 000×10个月=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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