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二段规定,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加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四条已经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对同一控制下下的多家子公司做一揽子合并,一部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一部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从文件字面上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或者风险。严格地讲,税务机关套用这些政策也很牵强,因为即使分类选择合并,当事人双方就这一类企业吸收合并的处理规则其实是一致的。
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依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国税务部门可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不同的系统。好了,关于上述“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收政策”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