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分割报销?
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比如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本身并没有对分割单如何填制进行明确。对此,可以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进行填制,即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使用分割单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从地域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在境内接受劳务”,从境外购进劳务原则上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从分摊对象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而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费用则包括货物(比如水、电、燃气)等各项支出。
最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严格来讲出租方也应开具分割单,只是出租方承担的比例为零。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分割报销?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分割报销的,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割报销需要在分割单上填写发票的基本信息,并注明费用的分摊情况再盖上财务的专用章;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再税务局中开一份原始凭证分割单即可。关于分割单的账务处理大家都可以来会计学堂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