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福利费购买购物卡的发票怎么开?
企业购进超市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应按规定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在购买超市购物卡时,可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预付款项进行核算,由于支出尚未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将购物卡发放给企业员工,尽管可能尚未实际消费(即购买货物或服务),但因购物卡的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至员工,企业购买购物卡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等的规定,可作为工资、福利费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用于交际应酬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并进行扣除;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则在支出实际发生时,凭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超市发购物卡给顾客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1、销售购物卡收到的预收性质款项,不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为"预付费卡售卡"或"预付费卡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由于售卡产生的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相关手续费、服务费等增值税专票.
--如卖卡方与货物销售方不是同一单位;卖卡方的服务收入,应该按照6%缴纳增值税.
3、使用购物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用福利费购买购物卡的发票只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且购物卡视为一种福利费发放给员工的话,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用福利费购买购物卡的发票怎么开?”的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想要咨询,可以向我们会计学堂专业的会计老师来提问哦,快来行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