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所得税分录?
企业按税法规定,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需要做会计分录的.
弥补亏损是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一个纳税年度的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弥补部分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其他部分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各项扣除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处理如下:
1、弥补后仍有剩余利润,属于应税所得,需要计提企业所得税,按税率直接计算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就表示不用交所得税,当然不需要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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