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再销售要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只有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其余购买的农产品再销售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销售时是否免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并不是每款农产品销售都免税.具体免税项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3、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其他的情况,是需要交税的.
纳税人应该如何规范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A1、发票票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发票开具时打印机设置出现问题,票面记载的商品名称没有打印完整;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产品,但增值税免税,不等于"零税率".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譬如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1%,但国家政策的原因,对于符合要求的农产品销售,使用免税政策.
而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虽然增值税免税收入和零税率收入在销售环节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两者不是一回事,免税和零税率的意义不一.适用免税的产品开具成"0%"的税率,属于错用税率.该张发票票面税率记载为"0%",是错误的,应该标注为"免税";
纳税人要注意"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
3、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详细标注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但从发票开具情况来说,此张发票没有标注售货方联系电话.
A2、正确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纳税人欲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首先应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功能;
2、纳税人进入"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模块",设置好所收购商品的税务编码.
设置编码时,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如图:
如此,开出的收购发票才是税率显示为"免税"的收购发票.
3、开具发票,在销售方信息以及备注栏里,分别按要求详细登记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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