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税务查哪些帐目
企业注销账务上要注意:
企业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来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源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
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
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
企业在申请注销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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