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为什么规定视同销售?
重点说一下上述(五)-(八),还有"无偿的行为"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背后的逻辑.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or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这个阶段货物又进行了转移,相当于从销售者到消费者之间的转移,这一流转环节伴随着增值税应税行为,必然要征收增值税,但是这几种行为都披着"没有销售额"的外衣,所以要视同销售,核算销售额从而计算增值税税额,防止单位采用无偿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同一个人,如果不规定视同销售,就少征收了正常情况下货物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价值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但是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就不存在视同销售,购买商品的同时已经缴纳了销售者到消费者手中的增值税,此后再也没有其他流通环节,自然不需要视同销售,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上文给大家讲解了八大视同销售的行为,大家要了解清楚视同销售的概念和范围,也要了解清楚规定视同销售的原因,这样在处理的时候才能得心应手,这些内容小编在文章都有提到,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