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特点:
1、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2、成本一次列入当期支出不再分期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都有哪些?
固定资产的处置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盘亏、报废、毁损等.
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事业单位应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关的累计折旧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实际报经批准处置时,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余额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处置净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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