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坏账准备及其他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贵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纳税调整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该企业7月~12月共计提折旧10000元:
借:制造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2001年12月31日提取减值准备19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
应纳所得税调增额为6270(19000×33%):
借:递延税款62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270
2002年提取折旧18000元[(200000-10000-19000)÷9.5]:
借:制造费用18000
贷:累计折旧18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
贷:递延税款66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故应按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当年可扣除的折旧额20000元,而不是会计确认的折旧额18000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003年1月出售时:
借:累计折旧28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
固定资产清理153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7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7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38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23800
虽然会计上确认该设备的处置收益为23800元,但实际为4800元(处置收入176800-处置成本172000).从税法的角度,计税收入为176800元,计税成本为170000(200000-10000-20000),处置收益为6800.故在申报2003年的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6800-4800),同时由于处置设备而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000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610
贷:递延税款5610
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以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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