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应该注意的是,按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怎么征税?
保险企业以储金业务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储金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7]45号-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百分之五十.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必须要是保费,并且应该由投保者支付.而保险公司储金业务中所产生的利息是银行支付的,同时也不是保费,所以到期之后返还给客户的储金也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