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行开发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几种?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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