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销售数量提取的服务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在销售货物累计一定数量后,向购货方支付的"服务费",我们理解应属于折扣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使用自制计算表入账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开具红字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红字)
业务服务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企业发生业务服务费用且取得对应发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作为服务机构收取业务服务费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为小编对"按销售数量提取的服务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等相关问题的解答,这里提到的应收账款的意思是商户销售货物而暂时没有收回的货款,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息息相关.我们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