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能税前扣除吗?
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关于这个问题,通过小编本文的分享,大家知道答案了吧?其实,我们只要准确理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就可以明确知晓,因地震发生的任何损失都不是非正常损失,且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