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2021-05-24 10:1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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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小企业层出不穷,因此企业之间也会有很多的问题,对此就有违约金的存在了,那么作为财务人员,大家应该了解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关于这个内容有一个关键点,主要是看这个违约金是从哪个方面进行赔付的,这样就知道怎么处理了,具体的请看下文!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违约金(未经法院判决的).其扣除依据是:(1)仲裁机构的裁定书;(2)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5) 收款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据.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得扣除.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不可以开发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的一方因为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时,如何开具发票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1、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b企业自行到a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a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b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a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b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a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是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即宣告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

3、不应开具发票的违约金

例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定金被没收的一方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当凭借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承上例,假设a企业与b企业约定,由b企业向a企业支付合同定金,而后b企业因故反悔而解除了合同,则a企业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收的定金就不能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可以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并在凭证后附带支付定金所依据的合同.

本文介绍了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这一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上文已经进行了解析,主要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如果该违约金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那么就可以税前扣除,其依据是法院的判决书和收款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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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不能在税前列支,而应在税后列支。这是因为,在违约金发生后,企业应当及时取得正规发票,以便确定税前扣除的可抵扣税额。如果没有正规发票,企业可能会因抵扣税款过多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此,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不能在税前列支。 拓展知识:同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支付的拆借款、抵债款、借款利息等利息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而应在税后列支。

  • 老师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未取得发票,我们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你好!不能。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各类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

    1、现金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是因为购入货物、应税服务或者劳务而支付的,则属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当取得相应的发票税前扣除,其他形式的违约金,比如未按合同约定采购货物等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凭收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不需要取得发票。

  • 当期已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你好 ;  你实际是什么业务内容;这样好判断。     

  • 我司违约与乙方解除合同,正常支付违约金,乙方压着货款不支付我司,我司是否可以正常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你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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